A/C-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依照下列步骤使用A/C-Tick::
1、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2、向ACA登记使用A/C-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5、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抽查项目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
6.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认证周期:C-tick认证周期: 1-2周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通信终端产品仍就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SM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产品范围
根据2001年政府发布的强制执行电磁兼容产品目录,主要涉及的产品为:
● 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 家用电器设备;
● 电动工具和电热器具;
● 照明和类似设备;
● 信息技术设备。
● 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产品为:
● 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区制造,并且不是为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的装置;
● 从新西兰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并已符合新西兰相关法规的装置;
● 不在需要申请范围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