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欧盟照明产品ERP要求及能效标签EPREL注册
实施时间顺序
生态要求指令 (EU) 2019/2020
■ 法规生效时间:2019.12.25
■ 法规实施时间:2021.09.01
■ 旧法规及其失效时间:(EC) 244/2009,(EC) 245/2009&(EU) 1194/2012从2021.09.01起失效
能效等级标签指令 (EU) 2019/2015
■ 法规生效时间:2019.12.25
■ 法规实施时间:2021.09.01
■ 旧法规及其失效时间:(EU)No 874/2012从2021.09.01起失效,其中关于灯具能效标签条款从2019.12.25起失效
2021年5月1日至9月1日期间,需要注册eprel,在此期间投放市场产品供应商需将新旧标签一同发给经销商。9月1日开始使用新标签,至2023年3月1日经销商有18个月的时间更换现有的在库存/销售点的产品的标签。
法规覆盖范围
生态要求:光源、组合器具(灯具)、控制器
标签要求:光源、组合器具(灯具)
如下图:LS=light source, CG=control gear
注意:
电池供电产品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手电筒、带有集成手电筒的手机、玩具(包括光源)、仅靠电池供电的台灯、骑自行车的臂章灯、太阳能花园灯等不在此生态要求和能效标签要求范围。
LED芯片和LED封装也不在范围内。
重要定义
1,光:“光”是指波长在 380 纳米至 780 纳米之间的电磁辐射
2,光源LS:
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无机发光二极管(LED)或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或它们的组合。不满足条件 (a) 的高压钠 (HPS) 光源被视为本法规目的的光源
(a)色坐标符合0,270 < x < 0,530 和
2,3172 x 2 + 2,3653 x - 0,2199 < y < - 2,3172 x 2 + 2,3653 x - 0,1595
(b)投影发光面光通量 < 500 lm/mm 2的投影发光表面积
(c)总通量介于 60 至 82 000 lm之间
(d)显色指数CRI>0
3,控制装置CG:指一个或多个设备,集成或不集成在一个光源中,旨在为一个或多个特定光源在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设定的符合条件下提供所需的电气电源动力, 它可能包括转换电源、启动电压、限制运行、预热电流、防止冷启动、校正功率因数、减少无线电干扰等。
4,独立控制装置:没有与光源永久集成,作为独立电源或集成灯具可替换控制器来供应的照明产品控制装置
5,“市电”或“市电电压”(MV) :指 50 Hz 下 230 (± 10 %) 伏交流电
6,“色度”:指由色度坐标(x 和 y)定义的颜色刺激的属性
7,光通量(Φ),以流明(lm)表示,是指根据人眼的光谱灵敏度评估电磁辐射,从辐射通量(辐射功率)得出的量。它是指在适用标准规定的条件(例如电流、电压、温度)下,光源在4π 球面度(360°)立体角内发出的总通量。它指的是未调光的光源在短时间运行后的初始光通量,除非明确规定要在调光条件下的光通量或在给定的运行时间后的光通量。
8,“显色指数” (CRI) 是指通过有意识或潜意识的比较,通过与参考光源下的颜色外观进行比对,量化光源对物体颜色外观影响的度量,是前 8 次测试的显色平均 Ra标准中定义的颜色(R1-R8)
9,“市电光源 (MLS)”是指可以直接在市电电源上工作的光源。直接在主电源上工作的光源,也可以使用单独的控制装置在主电源上间接工作的光源应被视为主电源;
10,“非市电光源 (NMLS)”是指需要单独的控制装置才能在市电上运行的光源;
10, “定向光源”(DLS)是指在立体角π sr(对应角度为120°的锥体)内具有至少80%的总光通量的光源;
11, “非定向光源”(NDLS)是指不是定向光源的光源;
12, “高亮度光源”(HLLS)是指在峰值强度方向上平均亮度大于30 cd/mm 2的LED光源;
13,“亮度”是指基本光束通过给定点并在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中传播的亮度除以面积(cd/m 2 );
14,“有用光通量”(Φ use),是指在确定其能效时考虑的光源光通量部分:
— 对于非定向光源,它是在 4π sr 立体角(对应于 360° 球体)内发射的总通量;
— 对于光束角≥ 90°的定向光源,它是在π sr 立体角(对应于120°角的锥体)中发射的通量;
— 对于光束角 < 90° 的定向光源,它是在 0,586π sr 立体角(对应于角度为 90° 的锥体)中发射的通量;
15,'on-mode power'(P on),以瓦特表示,是指在所有照明控制部分和非照明部分断开的情况下,一个光源满载时的电功率消耗;
16,'空载功率'(P no),以瓦特表示,是一个单独的控制装置在空载模式下的电力消耗;
17,“待机功率”(P sb),以瓦特表示,是光源或独立控制装置在待机模式下的耗电量;
18,“联网待机功率”(P net),以瓦特表示,是 CLS 或 CSCG 在联网待机模式下的电力消耗;
19,“电池供电”是指仅由同一产品中包含的电源提供的直流电 (DC) 供电的产品,而不直接或间接连接到主电源
20,“防眩光罩”是指一种机械或光学反射或非反射不透光挡板,旨在阻挡从定向光源中的光发射器发出的直接可见辐射,以避免在直接观察时使观察者暂时局部失明(残疾眩光)。不包括定向光源中发光体的表面涂层。
21,“控制装置效率”是指提供光源的输出功率除以使用标准中定义的条件和方法的单独控制装置的输入功率。任何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断开、关闭或设置为最小功耗,并从总输入功率中减去该功耗
22,闪烁”是指对于静态环境中的静态观察者,由光刺激引起的视觉不稳定感,其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波动可以是周期性的和非周期性的,并且可能由光源本身、电源或其他影响因素引起。本法规中使用的闪烁度量是参数“P st LM”,其中“st”代表短期,“LM”代表光闪烁计方法,如标准中所定义。值 P st LM = 1 意味着平均观察者有 50% 的概率检测到闪烁;
23,频闪效应”是指对于非静态环境中的静态观察者而言,由光刺激引起的运动感知变化,其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波动可以是周期性的和非周期性的,并且可能由光源本身、电源或其他影响因素引起。本法规中使用的频闪效应度量是标准中定义的“SVM”(频闪可见度度量)。SVM = 1 代表一个普通观察者的可见度阈值;
24,“位移因数(cos φ1)”是指市电电源电压的基波和市电电流的基波之间的相角φ1的余弦。位移系数是在满载时测量的;
(58) “流明维持系数”(X LMF)是指光源在其使用寿命内的给定时间发出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
(59) “生存系数”(SF)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在给定时间继续工作的光源总数的规定比例;
(60) LED 和 OLED 光源的“寿命”是指从开始使用到 50% 的光源的光输出逐渐降低到初始光通量的70% 以下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小时为单位 . 这也称为 L70B50寿命;
能效要求(光源及组合器具)
1,光源及组合器具的待机功率 Psb、联网待机功率 Pnet均不得超过 0.5 W。Psb和Pnet单独计,不相加。
2,光源及组合器具P on的声明功耗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功率 P onmax(以W 为单位)
即,计算光功率P onmax需>额定消耗电功率P on
P onmax = C × (L + Φuse/(F × η)) × R;
— 表 1 给定η阈值效率(lm/W),和端部损耗因子L(W)的值,其取决于光源类型。
— 表 2 给定校正因字C的值(常数),其取决于光源类型,针对特殊光源C 有附加值。
— 功效因子F(常数):
非定向光源(NDLS):1
定向光源(DLS):0.85
— CRI 因子R(常数):
CRI ≤ 25:0.65
CRI > 25:(CRI+80)/160,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表1:阈值效率 (η) 和最终损耗因子 (L)
表2:光源类型校正因子C
能效要求(独立控制器)
1,独立控制器的的空载功耗 Pno、待机功耗Psb、联网待机功率 Pnet均不得超过 0.5 W。Psb和Pnet单独计,不相加。
2,独立控制器的能效不得低于表3的要求
表3,独立控制器满载能效要求
功能要求
功能符合下表4要求
表4,光源和组合灯具功能要求
光源能效等级
光源的能效等级应根据总电源效率ηTM确定,如表 5 所示,总电源效率ηTM是通过将Φ use(以lm表示)除以额定功耗Pon(以W表示),再乘以表 6的对应FTM,如下公式:
ηTM = (Φuse /Pon ) × FTM ( lm/W )。
表5,光源能效等级
表6,FTM 系数
能效标签及EPREL注册
能效标签示例如下
1、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2、 产品型号;
3、 能效等级从 A 到 G
4、 光源在开启模式下的能耗,以每 1 000 小时耗电量的千瓦时表示
5、 二维码;(扫描链接至EPREL数据库查询
6、能效等级
7、法规编号“2019/2015”
EPREL注册须有欧洲代理人或进口商指定为代理人;
EPREL注册为单型号进行,一个型号对应唯一的能效标签;
EPREL注册完成后每个标签对应一个注册号;
EPREL注册周期3-5天(资料齐全可加快),注册完成后一周内可扫描二维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