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113部分: 含有激光和强光源的化妆品和美容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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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备注 | |
7.标志和说明 | ||
8.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9.电动器具的启动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 ||
11.发热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1.2补充 | 打算在架子上使用或连接到支架上的器具被放置成最不利的结果 | |
11.7替换 | 不含定时器的手持式器具和带有手持式涂抹器的器具操作30分钟;其它设备操作至建立稳定条件 | |
11.8补充 | 与皮肤接触操作的器具:与人体皮肤接触的部件的温升另行了规定 | |
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4.瞬态过电压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脉冲电压测试发生器和监视器 |
15.耐潮湿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等级大于IP20的防尘和防水试验(15.1) |
1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7.变电压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8.耐久性 | / | / |
19.非正常工作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19.11.4.1~19.11.4.7电磁抗扰度项目 静电放电测试仪器、辐射场测试仪器、快速瞬变脉冲群测试仪器、电压浪涌测试仪器、注入电流测试仪器、电压骤降和中断测试仪器、电源信号测试仪器 |
19.13补充 | 在测试期间和之后,如果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它应符合第32条。 | |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1.机械强度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固体绝缘刮蹭试验(21.2) |
21.1补充 | 对器具进行跌落实验 | |
22.结构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卷线器试验,(22.16 )/橡胶部件的老化,氧弹、品红(22.32)/软件评估(22.46)/水压试验 (22.47)/倒虹吸试验(22.48) |
22.7补充 | 该要求也适用于负压压力。 | |
22.101 | 装有可充电非密封电池的设备应通风。 | |
22.102 | 装有悬挂部件或拟在人身上提升和赋能的器具应装有安全装置,以防止在悬挂装置失效或部件过度移动时受伤 | |
22.103 | 脚操纵控制装置应能支撑人的重量。 | |
22.104 | 当无意中放在非预期位置时,脚操纵控制装置和手持控制装置不得改变其控制设置。 | |
22.105 |
使用真空或压力孔的器具的构造应确保 –通过冷却气体供应的气体流量不得超过20 kPa的输出压力; –吸头或探头不得产生超过75 kPa的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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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6 |
任何包含 –嵌入式激光器,1类激光器产品、1M类激光器产品和2激光产品,2M级激光产品;或 –除IEC 62471:2006第6.1.1条中归类为豁免组的ILS以外的ILS,或.在IEC 62471:2006的6.1.2中被归类为风险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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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联锁系统感应到与皮肤的良好接触并启动设备进行发射时,应发出可视、可听或触觉信号。 如果使用触觉信号,良好的指示应不是皮肤上的压力感。例如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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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7 |
如果设备包含 –除IEC 60825-1中的1类激光产品、1M类激光产品、2类激光产品、2M类激光产品外,在1类激光产品的AEL上方发射的激光,用于皮肤;或 -除IEC 62471:2006第6.1.1条中被归类为豁免组或IEC 62471:2006第6.1.2条中被归类为风险组1的ILS外,其排放量高于IEC 62471:2006第4.3.8条中规定的豁免组皮肤A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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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应具有评估皮肤色素沉着水平的手段和根据皮肤色素沉着水平调整输出的手段,从而避免对大块组织的损伤。 | ||
如果器具在设定为最大输出时不能损伤任何皮肤类型的大块组织,则不需要评估色素沉着水平的方法 | ||
22.108 | 除1类激光产品外,包含嵌入式激光器的设备应配备联锁系统,该系统能够检测是否与人体皮肤建立良好接触。 | |
如果需要用户持续操作以保持启用状态(例如,持续按下激活按钮),除非失去与皮肤的良好接触,否则设备应持续发光。当用户保持这种连续动作时,联锁系统应检测到任何良好接触的丢失,并关闭激光发射 | ||
失去皮肤良好接触与激光发射触发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0.1s。对于脉冲系统,从失去良好接触到禁用发射之间的时间应小于最小脉冲间隔。 | ||
如果在10秒内重新建立良好接触,则发射可以自动恢复。当失去良好接触超过10秒时,设备应要求用户主动重新触发,以恢复发射 | ||
22.109 | 对于包含ILS的器具,除IEC62471:2006的6.1.1归类为豁免组或IEC62471:2006的6.1.2归类为风险组1的器具外,设备应配备联锁系统,能够检测是否建立了与人体皮肤有良好的接触。 | |
如果需要用户的持续操作以保持启用状态(例如,持续按下激活按钮),设备应保持发光,除非与皮肤失去良好的接触。当用户保持这种持续的动作时,联锁系统应检测到任何良好接触的损失,并关闭ILS的排放 | ||
失去皮肤良好接触与ILS触发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0.1s。对于脉冲系统,从失去良好接触到禁用发射之间的时间应小于最小脉冲间隔。对于气体放电灯,在失去良好接触和停止排放之间的时间应小于一个脉冲间隔。 | ||
如果在10秒内重新建立良好接触,则发射可以自动恢复。当失去良好接触超过10秒时,设备应要求用户主动重新触发,以恢复发射。 | ||
22.110 | 过度使用用于本设备的皮肤准备产品不应造成辐射危害。 | |
23.内部布线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弯曲测试(23.3 ) |
23.3补充: | 只有在存储设备时才能弯曲的导线的弯曲数为5000个 | |
24.元件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5.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5.14补充: | 施加在带有旋转接头的设备电源线上的力为 | |
–20N,对于标称横截面积超过0,75 mm2的导线; | ||
-10N,对于其他电线 | ||
手持设备(不包括旋转连接的设备)在安装在类似于图8的设备上时进行额外测试,电源线垂直悬挂并加载10 N的力。设备的摆动部分移动180°角并回到原始位置。弯曲次数为10 000次,弯曲速度为每分钟6次 | ||
注101:设备的安装,使弯曲的方向与电源线缠绕在设备周围进行存储时最有可能发生的方向相对应 | ||
25.15补充: | 在测试期间,旋转连接未被锁定。 | |
25.101 | 旋转连接应足以使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 |
26.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6.10补充: | 带有螺钉夹紧的端子和无螺钉端子不得用于包含旋转连接的器具中的X型附件。 | |
27.接地措施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8.螺钉和连接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9.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脉冲电压试验(29.1) |
30.耐热和耐燃 | 30.2.3不适用 | |
31.防锈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32.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32.101 | 安装激光的装置应限制杂散光辐射 | |
32.102 | 在建造包含ILS的装置时,应尽量限制杂散光辐射 |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第2-115部分: 皮肤美容器具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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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备注 | |
7.标志和说明 | ||
8.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除非有以下规定 | |
补充 | 对于射频电器和电刺激器,应用部件不被认为是带电部件。 | |
9.电动器具的启动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不适用。 | |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除非如下所述 | |
10.101 | 电刺激器的功率输入或电流不得偏离设备上标注的额定功率输入或额定电流分别超过表1或表2的偏差。 | |
10.102 | 射频设备的功率输入或电流与设备上标注的额定功率输入或额定电流的偏差不得超过表1或表2所示的偏差。 | |
11.发热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11.1补充 | 对于包含旋转连接的电器,还可以通过11.101的测试来检查符合性 | |
11.2补充 | 打算用在支架上或附着在支架上的电器被放置为产生最不利的结果 | |
当将带整体支架的手持电器放置在远离测试角墙壁的支架上时,也对其进行测试。 | ||
11.3补充 | 如果外部可接触表面(应用部件除外)适当平坦且允许接近,则使用图101的测试探针测量表101中规定的外部可接触表面的温升。探针以4n±1n的力施加在表面上,以确保探针和表面之间的最佳接触。接触30秒后进行测量。 | |
可以使用实验室支架夹具或类似装置将探针固定到位。可以使用与探头结果相同的任何测量仪器。 | ||
11.7替换 |
操作没有计时器的电器 -手持式电气操作30分钟 -其它设备操作至建立稳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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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定时器的设备将循环运行,直到建立稳定状态。每个循环包括计时器的最大工作时间,然后是编程的休息时间或5秒的最小休息时间 | ||
11.8修改 | 在试验过程中,持续监测除应用部件以外的外部可达表面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表3和表101所示的值 | |
补充 | 只有在接触皮肤时才能操作的器具应使用人工皮肤进行测试。对于其他设备,测试是在空气中或与人工皮肤接触时进行的以较不利者为准 | |
对于仅正常使用的手柄、旋钮、把手和类似的部件,通风口、通风门、手柄或夹柄的表面温升如表3的规定。 | ||
11.101 |
包含旋转连接的装置以其主轴水平放置,电源线垂直悬挂。对电源线施加1N的拉力。 该设备以额定电压供电,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25倍。 注1:该条件可以通过电阻连接代替电源线连接的电路来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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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设备以大约50r/min的速度绕其主轴旋转,旋转方向每20转反转一次。试验进行了1 500 转 滑动触点的温升不得超过65K。 注2:温升可通过熔化颗粒或颜色变化指示器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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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13.1补充 | 对于具有旨在与人体进行电气连接的输出电路的电器,也可以通过13.101中的测试来检查符合性。 | |
13.101 | 在下列各条件下,依次测量应用部分和电源两极之间的泄漏电流: | |
a)所有供电导线以正确的极性连接 | ||
b)相位和中性电源导线换位 | ||
c)任何电源接地导体开路 | ||
d)从每个输出电路的单独输出中一次一个 | ||
e)所有输出电路连接在一起 | ||
使用图105的电路测量的泄漏电流不得超过0.1mA | ||
14.瞬态过电压 | ||
15.耐潮湿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等级大于IP20的防尘和防水试验(15.1) |
1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16.2补充 | 对于输出电路旨在与人体电气连接的电器,测试电压也施加在带电部件和任何输出电路之间。如果有多个输出电路,则输出电路连接在一起。 | |
泄漏电流不得超过0.1mA | ||
17.变电压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8.耐久性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19.非正常工作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19.11.4.1~19.11.4.7电磁抗扰度项目 |
19.2补充 | 打算填充液体或蜡的器具放空。 | |
19.7修改 |
测试一直进行,直到获得稳定的条件,除了 -手持电器; -必须手动打开的电器; -装有计时器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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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 在试验期间和试验后,该器具不得发出火焰 | |
19.9 | 不适用 | |
19.10补充 | 在断开或关闭加热元件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 |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0.1更换 | 用于地板或桌子等表面的器具(固定器具和不带整体支架的手持器具除外)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当放置在整体支架上时,带有整体支架的手持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当手持部件放在充电支架上时,带充电支架的电器的手持部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 |
20.101 | 加压器具的蒸汽排放应由一个开关操作,该开关在其致动构件释放时自动返回关闭位置。 | |
21.机械强度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固体绝缘刮蹭试验(21.2) |
21.1补充 | 手持式电器也要经过21.101的测试 | |
21.101 | 对电器进行跌落实验 | |
21.102 | 对于具有可拆卸电源部分的电器,可拆卸电源部分的外壳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该要求不适用于带有插入插座的插脚的可拆卸电源部件 | |
21.103 | 对于具有可拆卸电源部分的电器,可拆卸电源部分的外壳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该要求不适用于带有插入插座的插脚的可拆卸电源部件。 | |
22.结构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2.26补充 | 可根据说明书在水下清洗的电器的手持部分应为III类结构,工作电压不超过24V。除电刺激器和射频电器外的应用部件应为III类结构。电刺激器和射频电器的应用部件应通过隔离变压器与电源隔离。 | |
22.40补充 | 如果符合第19条的要求取决于自复位热切断的操作,处于断开位置的开关应断开电子电路 | |
22.101 | 具有蒸气产生装置或液体喷射产生装置的器具的构造,须使蒸气或液体不会溢出或意外爆裂,以致相当可能造成危险。 | |
22.102 | 含有或使用液体或气体的器具应包括防止器具内积聚危险压力的保护措施。 | |
非加压装置应通风至大气中。孔径直径至少为5mm或20mm2,最小尺寸至少为3mm | ||
加压器具的构造应确保,当按照说明使用器具时,液体不会溢出,蒸汽或热液体不会突然喷出,从而可能使用户面临危险。当释放开关致动器时,蒸汽排放应停止。 | ||
在拆卸设备的填充盖时,应在完全拆除盖之前以受控制的方式释放压力,以避免以可能使用户暴露于危险的方式排放蒸汽或热液体。 | ||
对于非加压设备,通过检查、测量、第11条测试期间的检查以及第11条测试结束时移除填充帽来检查符合性 | ||
对于加压设备,通过第11条测试期间的检查和第11条测试结束时移除填充帽来检查符合性。 | ||
22.103 | 具有蒸汽产生装置或喷雾产生装置的装置应具有不小于5mm2的蒸汽或液体喷雾出口孔面积,或应配备过压减压装置,以避免不适当的过压。孔的位置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被阻塞。如果设备有排放蒸汽或液体溢出的规定,排放孔应在器具的底部,并垂直向下排放。 | |
22.104 | 对于电刺激器,应限制其最大输出。 | |
22.105 | 一个能够输出超过10毫安或10伏的电刺激器的设计应确保输出电路不能通电,除非所有的输出幅度控制首先被设置到它们的最小位置。 | |
22.106 | 输出存在的指示应包含在电刺激器中,电刺激器可向1000Ω的负载电阻提供10mA或10 V的输出或每脉冲能量超过10 mJ的脉冲。如果通过信号灯指示,其颜色应为黄色。 | |
22.107 |
负压处理设备的构造应确保 -吸入压力不超过75千帕; -正常使用过程中与皮肤相连的吸头应为可拆卸部件,以便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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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8 | 足部操作的控制装置应能够支撑一个人的重量。 | |
22.109 | 脚动控制装置和手持式控制装置在放置在意外位置时,不得改变其控制设置。 | |
22.110 | 对于射频设备,应限制最大输出功率,并应采用一个控制器来调节输出功率。 | |
22.111 | 应限制微针器具的针的皮肤穿透深度。 | |
22.112 | 微针器具中的针头容器应由用户更换。针头材料应为外科用的钢或钛 | |
22.113 | 应限制等离子笔产生的最大电弧长。适用于家用的等离子笔的电弧时间应受到限制。 | |
22.114 | 等离子笔应配备一个偏断开关,该开关应保持在开启位置以激活设备,当其在关闭位置时,停用设备。偏置开关应凹入或保护,以防止意外操作。 | |
22.115 | 应构建将超声源直接应用于人体的超声装置,使超声输出频率不超过10MHz。超声器械的处理头应仅包含一个扁平的、单圆型的非聚焦超声传感器。 | |
23.内部布线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弯曲测试(23.3 ) |
23.3补充: | 只有在设备存储时才能弯曲的导线的弯曲数为5000个 | |
24.元件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4.1.2补充 | 隔离变压器的相关标准为IEC61558-2-4。如果必须进行测试,则按照规范附录CC进行测试。 | |
24.2修改 |
电器可以在软线中安装一个可拆卸的电源部件。 带有用于插入插座的插脚的可拆卸电源部件不是软线中的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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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5.7修改: | 无论电器的质量如何,都允许使用轻质聚氯乙烯护套线(代号60227IEC52) | |
如果在关闭装置的5min内温升降至75K,75K的温升极限增加到130K。 | ||
25.14补充: | 施加在具有旋转连接的电器的电源线上的力是 | |
-20N,对于标称横截面积超过0.75mm2的电线 -10N,对于其他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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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设备时,使弯曲的方向与当电源线缠绕在设备周围进行存储时最有可能发生的方向相对应 | ||
除非装有旋转接头,否则手持设备在安装在类似于图8的装置上时还要进行额外的测试,电源线垂直悬挂并加载10 N的力。装置的摆动部分移动180°角并回到原始位置。弯曲次数为10 000次,弯曲速度为每分钟6次 | ||
对于具有可拆卸电源部分和手持部分的设备,该测试仅适用于可拆卸电源部分的互连线进入设备手持部分的部分 | ||
25.15补充 | 测试期间旋转接头未锁定 | |
修改: | 对于具有旋转连接的电器,表12中的30N值增加到60N | |
旋转接头应足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通过以下测试检查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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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设备在11.101中规定的条件下运行,转数增加到20000次 | ||
测试后,旋转接头和电源线应适合进一步使用。带电部件不应变得容易接近,并且设备应能经受16.3的电气强度试验 | ||
26.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26.10补充: | 带有螺钉夹紧的端子和无螺钉端子不得用于包含旋转连接的器具中的X型附件。 | |
26.101 | 用于连接应用部件的柔性引线或软线的端子 | |
-其构造应能防止软线或软线不正确地连接到设备上,如果这种不正确的连接会构成危险; | ||
-应确保螺钉、螺母和其他小零件在正常使用中不会脱落 | ||
-应提供有效的方法,以尽量减少导线终端上的应力 | ||
27.接地措施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8.螺钉和连接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29.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脉冲电压试验(29.1) |
29.2补充 | 对于同样产生蒸汽的电器,如果电器正常使用时产生的蒸汽可能被冷凝污染,则环境污染程度应为为3级。 | |
30.耐热和耐燃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30.2.3 | 不适用 | |
31.防锈 | 第一部分的本条款适用。 | |
32.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 第1部分的本条款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
32.101 | 将超声波源直接应用于人体的超声波设备的构造应确保0.016兆赫至10兆赫频率范围内的有效强度不超过3W/cm2,仅供商业使用;家用不得超过1W/cm2 | |
设备在额定电压下正常运行,按以下规定测量检查符合性: | ||
-IEC 61689:2013第8条适用于额定频率为0.5兆赫< f ≤ 10兆赫的电器 | ||
-IEC 63009:2019第7条适用于额定频率为0.016兆赫< f ≤0.5兆赫的电器 | ||
32.102 |
由超声设备产生的超声场中任何地方的微小压力不得超过 Prmax=√fX0.7MPa 其中f为超声波频率,单位为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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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EC62127-1扫描超声场,检查在额定电压下正常运行的设备,检查符合性。 | ||
32.103 | 对于制造商提供的任何附件头,超声设备的光束不均匀性比(BNR)不得超过8.0。 | |
根据IEC 61689:2013第7.4款通过测量检查符合性,设备在正常工作额定电压下运行。 | ||
32.104 | 在打算生产臭氧消毒的器具中,臭氧浓度不得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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